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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|消费者不是商家的“群众演员”

发表时间:2024/03/28 17:05:43  浏览次数:52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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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陕西省西安市的李女士向记者反映,家里的两位老人在一家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,之后店家又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,这让他们感觉很恼火。多位消费者向记者反映,在线下消费时,经常被动充当商家拍摄短视频或直播间的“引流道具”,甚至是“气氛组”“工具人”。记者采访了解到,部分商家认为这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真实的场景展示。(工人日报)
  拿消费者当道具,通过视频进行引流操作,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营销手段,图的就是“有图有真相”“有视频有真相”。近年来,随着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商家们纷纷将目光转向了“拿消费者视频”当道具的营销方式。然而,一些商家却在使用此类视频时出现了不当行为,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和抵触情绪。
  这种行为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冒犯。有的商家,既不打招呼,也不说用途,就安排工作人员用手机等录像设备录制视频,着实让一些消费者感到不舒服。消费者在用餐或者购物时,本应该是放松自己的行为,而不是商家营销活动的“道具”。在一些商家的营销活动中,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视频,然后被放到各种网络平台上进行传播。在没有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,这样的行为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。
  对于商家来说,应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,而不是将他们的视频随意传播。这种行为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,还会损害商家的形象和信誉。一旦消费者发现自己的视频被商家使用,很可能会对该商家产生不信任感,甚至选择不再光顾。
  当然,一些商家可能会认为这样做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真实的场景展示,增加营销的吸引力。然而,这种做法的本质是不尊重消费者的权益,并且涉嫌违法。在公开环境直播并不意味着已经征得了他人同意,即使是在公开环境中,公民的肖像、个人信息也依法受到保护,如果直播行为涉及前述权益,也需要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。
  消费者不是商家的“免费演员”,只有在双方的尊重和合作下,才能建立起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商业生态。(来源:人民网  作者:郭元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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